环境部规划院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《长江保护法》建议稿
来源:www.qzsclsb.cn 发布时间:2018年12月12日
长江保护立法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内容,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。
12月10日,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。在座谈会上,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金南院长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、保护对象、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,并提交了《长江保护法》(建议稿)。
王金南院士发言指出,立法目的应明确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,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,《长江保护法》的保护对象确定应全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、水环境保护、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需求;保护措施应明确标准规划、空间管控、监督管理(如河湖长制、排污许可)、生态补偿、责任制等*普适性制度章程如何转化为长江流域的具体要求,同时将正在实施的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》和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等文件中特有且关键的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,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、江湖关系不和谐、岸线开发不科学、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。
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于今年10月,结合国合会《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绿色发展体制改革》项目,起草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《长江保护法》建议稿。提交的《长江保护法》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,是迄今为止研究单位提出的*份有关长江保护法的法案建议稿。该建议稿提出的基于“保护对象”和“保护措施”的“二维”立法框架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认可。
12月10日,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。在座谈会上,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金南院长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、保护对象、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,并提交了《长江保护法》(建议稿)。
王金南院士发言指出,立法目的应明确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,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,《长江保护法》的保护对象确定应全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、水环境保护、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需求;保护措施应明确标准规划、空间管控、监督管理(如河湖长制、排污许可)、生态补偿、责任制等*普适性制度章程如何转化为长江流域的具体要求,同时将正在实施的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》和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等文件中特有且关键的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,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、江湖关系不和谐、岸线开发不科学、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。
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于今年10月,结合国合会《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绿色发展体制改革》项目,起草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《长江保护法》建议稿。提交的《长江保护法》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,是迄今为止研究单位提出的*份有关长江保护法的法案建议稿。该建议稿提出的基于“保护对象”和“保护措施”的“二维”立法框架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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