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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再生水回用需破除四重障碍
来源:www.qzsclsb.cn 发布时间:2018年12月04日
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,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只有世界水平的1/4。为缓解水资源短缺,《水法》明确提出“鼓励使用再生水,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”。再生水是城市的第二水源,是常规供水的有益补充,既能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,又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,还能有效推动污水治理事业发展。但是,由于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,再生水高效回用困难重重,我国再生水综合利用率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。笔者认为,破除再生水回用障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:

一是加强立法,破除制度缺失障碍。系统全面的再生水法律和政策体系,具有再生水回用的制度引导功能。在国家层面上,我国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多为鼓励性和宏观性的,零散分布于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划中,缺乏专门的行业指导政策法规。在地方层面上,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的法规、规章与规范性文件,其中多数城市出台的再生水利用政策和规划缺乏针对性,落实难以到位,可操作性不强,而且缺乏实质性的促进再生水利用的配套措施。

法规制度缺失是制约再生水回用的一大障碍。因此,要加强立法,制定国家层面上的再生水利用条例,从宏观上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法规,从产业政策、部门职责、组织保障、法律责任、技术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保障,切实推动再生水回用工作。

二是多措并举,破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障碍。再生水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再生水厂和复杂的输水管网。由于我国再生水利用起步较晚,在城市规模扩张进程中,城市建设规划没有考虑污水处理回用,导致再生水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不能有效衔接,突出表现为再生水输水管网的建设滞后。

解决再生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,应多措并举。

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渠道,以政府投资为引导,探索PPP模式,运用特许经营、投资补助、招标

拍卖等方式,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基础设施投资、建设和运营。

对老城区输水管网进行改造,增加再生水输送管网。同时,对新建、扩建项目,设置“再生水管网必须与自来水管网同时规划和建设”的强制性规定,形成双管供水系统,推动再生水管网设施建设。

充分发挥其他输送渠道替代作用,弥补再生水管网建设不足的短处。例如,可利用再生水管网建设和天然河湖渠道相结合的方式。再生水厂要合理布局,靠近用水大户,尽可能缩短输送距离。

三是理顺价格成本关系,破除水价成本倒挂障碍。再生水的成本包括再生水的生产成本和输送成本。再生水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折旧、耗费成本,以及运营、管理等费用;输送成本主要是建设输水管网和提升泵站、增压设备等费用,以及管网和泵站的运营、维护和管理等费用。目前,多地的再生水价不能覆盖全部成本,存在水价成本倒挂问题,弱化了再生水厂商的生产积极性,形成了再生水利用的又一障碍。如果提高再生水价至成本价以上,又会弱化用户的需求积极性。

要解决这个问题,必须理顺再生水价格成本关系。可以采用基于成本回收原则的供水服务成本定价模式,使价格覆盖全部成本。运用好税收减免和政府补贴,降低供给和需求成本,如果低于成本价销售,可对再生水生产厂商免征水资源税和减征增值税,同时按生产量对其进行补贴,从而降低供给成本;如果高于成本价销售,可按用水量对用户进行补贴,以降低其需求成本。这样才能激发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积极性,为再生水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
四是加强监管和宣传,破除用户不信任障碍。用户不信任是再生水回用的主要障碍之一。一方面,有一些用户对再生水的原水不信任。因为再生水是以污水为原水处理而得,原水可能存在一定的化学和生物污染。另一方面,是对再生水的水质不信任。目前,我国颁布的再生水水质标准多达7部,对再生水用于地下水回灌、工业、农业、林业、牧业、城市非饮用、景观环境7个方面的水质做了明确规定,并对再生水生产、检测方面做了明确约定。但是,有些地区污水处理不到位,再生水没有达到国家标准,用户需二次处理才能达标,这样就增加了用户的不信任。

化解用户信任危机,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:完善再生水水质监管,按照国家颁布的水质标准,加大对再生水厂的检验、监督、信息披露和处罚力度,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再生水市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。加强宣传,提高公众认可度,宣传再生水回用对于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性和可靠性,组织用户参观污水处理过程,讲解回用技术、工艺等,消除公众顾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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